第21/202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炳傑為法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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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馮炳傑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馮炳傑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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