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澳督於一九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將一幅面積5,676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鄰近譚公廟前地以長期租借方式批予seng ngó assau,作為農業用途的土地,且永遠不能用作公眾或私家墳墓。該批給以公開拍賣方式判給並由1929年6月6日的第18號土地批給執照作為憑證。
該批給已於物業登記局作登記,有關土地標示於b30冊第135頁第11354號,其田底權以國家的名義登錄於f4冊第31頁第2251號,而其利用權以seng ngó assau名義登錄於f4冊第31頁背頁第2252號。
透過載於私人公證員jo?o miguel barros 第8號簿冊第61頁的1996年5月17日的公證書,設於澳門荷蘭園正街71號b地下並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1055(so)號的富蜂物業投資有限公司,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載於第g58k號簿冊第37頁的第17682號登錄,以購買方式取得上述土地的利用權。
據多次在該土地上進行的稽查工作顯示,土地並沒有按其使用效能及性能加以使用,不論最近還是之前也沒有進行任何農業活動,因此沒有履行作為批給依據的社會經濟功能。直至承批公司獲通知在書面聽證中就不履行按照批給憑證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義務發表意見時,承批公司方開始進行土地的種植。
鑒於承批公司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未有實現批出土地的目的而宣告收回土地的決定意向,故符合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結合第三款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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