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023號法律
修改第17/2009號法律
《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的附表
一、在經第4/2014號法律、第10/2016號法律、第10/2019號法律、第22/2020號法律及第10/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a、表二a、表二b及表二c中分別增加以下物質,該等物質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一)表一a:
(1)奧列巴文;
(2)鄰氟芬太尼;
(3)異硝氮烯;
(4)溴啡;
(5)甲硝苯;
(二)表二a:
(1)3-甲氧基苯環利定;
(2)二苯基乙基哌啶;
(三)表二b:
(1)cumyl-pegaclon;
(2)mdmb-4en-pinaca;
(四)表二c:氟胺酮。
二、在第17/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四款所指的表四中,增加三種物質:氯氮唑侖、二氯西泮及氟溴唑侖;該等物質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三、在第17/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款所指的表五中,增加三種物質:4-ap、1-boc-4-ap及去甲芬太尼;該等物質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二條
修改表述
第17/2009號法律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阿片疊”改為“阿片劑”。
第三條
取代
一、第17/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每日用量參考表,由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每日用量參考表取代。
二、第17/2009號法律第四條所指的表一至表六,分別由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載表一至表六取代。
第四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一
[第一條第一款(一)項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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