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第2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 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