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2023號行政法規
地球物理氣象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性質及隸屬
一、地球物理氣象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負責氣象、航空氣象、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方面的監測、分析研究、預報及預警。
二、地球物理氣象局隸屬於運輸工務司司長。
第二條
職責
地球物理氣象局的職責為:
(一)研究及協助規劃澳門特別行政區氣象服務的發展,促進及推動智慧氣象服務;
(二)研究及推動專業科技的應用,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氣象、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範疇的監測方法及技術的發展;
(三)研究建立氣象及地球物理範疇的警告系統,以及制訂相關標準;
(四)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發出各類氣象及地球物理範疇的警告;
(五)進行氣象監測及分析,並提供氣象報告、預報及預警;
(六)進行航空氣象監測及分析,並提供航空氣象報告、預報及預警;
(七)進行氣候監測及分析,並提供氣候報告及預報;
(八)進行氣候變化評估及研究,並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九)進行地球物理,尤其地震、地磁及海嘯監測及分析,並提供地震和海嘯報告及預警;
(十)進行空氣質量監測及分析,並提供空氣質量報告及預報;
(十一)進行大氣環境輻射監測及分析,並提供大氣環境輻射報告;
(十二)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授時服務;
(十三)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在地球物理氣象局職責範圍內促進防災減災工作;
(十四)促進和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氣象、航空氣象、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範疇的區域及國際合作;
(十五)促進和協助屬地球物理氣象局職責範圍的公約、條約、協議、議定書及其他國際規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十六)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地球物理氣象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一名副局長輔助,局長和副局長獲賦予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1所載的薪俸點。
二、地球物理氣象局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氣象及預警廳,其下設預警及預報處,以及航空氣象及氣候處;
(二)地球物理及監測規劃廳,其下設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處,以及專業儀器及技術處;
(三)資訊及開發處;
(四)行政財政處。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協調和策劃地球物理氣象局的整體活動,並監管各附屬單位;
(二)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預算建議,並提交上級審批;
(三)決定各附屬單位人員的分配;
(四)與任何實體或機構聯繫時,代表地球物理氣象局;
(五)制定或核准各附屬單位正常運作應遵守的規則及發出指示;
(六)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副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並擔任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三)在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第六條
氣象及預警廳
一、氣象及預警廳具下列職權:
(一)統籌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氣象服務的研究及規劃工作,並促進及推動智慧氣象服務的發展;
(二)研究建立各類惡劣天氣警告系統及制訂相關標準,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災減災規劃;
(三)統籌各類預報和預警工作,並監督其執行和評估成效;
(四)統籌與氣象、航空氣象及氣候有關的業務發展及服務範疇的工作,並促進和發展相關國際及區域交流合作;
(五)推動提升氣象預報技術及服務,並拓展相關服務;
(六)研究及推動地球物理氣象局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跟進氣候變化範疇國際公約及研究的最新發展,並統籌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核算和相關研究工作;
(七)統籌由地球物理氣象局負責執行或協助的氣象範疇的民防工作;
(八)規劃及統籌地球物理氣象局的宣傳推廣及科普教育工作。
二、氣象及預警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預警及預報處,以及航空氣象及氣候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七條
預警及預報處
預警及預報處具下列職權:
(一)持續對氣象及相關資料進行分析和預測,並發出預報及預警;
(二)編製及發出惡劣天氣警告;
(三)編製及發出天氣預報;
(四)編製及發出沿岸海域的海洋天氣預報;
(五)編製及發出空氣質量預報;
(六)編製及發出地震報告及海嘯警告;
(七)發出地球物理氣象局職責範圍內各類提示及特別信息;
(八)應公共部門及實體要求,提供專項天氣資訊及預報服務;
(九)應用智慧氣象,提升預報成效及拓展氣象服務;
(十)優化及拓展氣象信息服務;
(十一)引入新型預報技術及系統,優化及提升氣象預報質量;
(十二)執行與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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