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面積4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顯榮圍13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7冊第200頁背頁第1199號的土地的批給,用作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三層,作商業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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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局第2914.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2/202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 ―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 ― 張仁強。
鑒於:
一、張仁強,與黃樹西以分別財產制結婚,通訊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762號中華廣場14樓e座, 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70114g號登錄,為一幅面積4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顯榮圍13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7冊第200頁背頁第1199的土地的利用權持有人。
二、土地的田底權以國家的名義登錄於f2冊第75頁第986號。
三、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6769/2009號地籍圖中定界。
四、由於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三層,作商業用途的樓宇符合在發出該土地的規劃條件圖中所容許的土地使用及經第7/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承批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建築工程修改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五、基於此,承批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該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六、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局計算應得的回報並編製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承批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舉行會議,對批准申請發表贊同意見。
八、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作出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修改批給的申請。
九、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修改批給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承批人透過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承批人已繳付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三條款第一款所訂定的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及第七條款規定的溢價金。
第一條款 ― 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面積45(肆拾伍)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顯榮圍13號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6769/2009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7冊第200頁背頁第1199號,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70114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是次修改,上款所述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 ― 土地的重新利用及批給用途
1. 根據該土地容許的用途,尤其是商業用途,土地重新利用作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3(叁)層,建築面積為136(壹佰叁拾陸)平方米的商業用途樓宇。
2. 上款所述面積可在申請工程檢驗時作修改,以便發出使用准照。
3. 乙方須遵守土地所在地區內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三條款 ― 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8,160.00(澳門元捌仟壹佰陸拾圓整)。
2. 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訂定的經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01.00(澳門元壹佰零壹圓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 ― 重新利用的期間
1. 土地重新利用的總期間為36(叁拾陸)個月,由作為本修改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間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遵守以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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