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第4條第1款、第44/2023號行政命令、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並結合經第88/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任利凌為房屋局局長,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房屋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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