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因官職出缺,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房屋局代局長郭惠嫻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房屋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房屋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八)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
(十)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一)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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